|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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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标题 | 抗震管理条例重点监视区 | ||
| 内容 | 根据国务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请问我省的哪些区域属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 ||
| 附件 | 无附件 | ||
| 办件分类 | 反映要求 | ||
| 办件编号 | LDXX20220700022 | 提交时间 | 2022-07-11 14:00:38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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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感谢您对江苏省地震局网站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详情请咨询当地政府或住建等有关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规定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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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地震局机构 | 答复时间 | 2022-07-13 10:45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