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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1-03 10:4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内设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大震之问”为引领,深刻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治国理政重大原则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防震减灾行政职能履行,针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地震安全重点领域强化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执法体系,压实监管职责

(一)明确层级职责。地震行政执法是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地震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等地震行政执法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级地震局要按照应急管理(地震)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指导目录(附件)和地方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执法事项目录,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事项、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在门户网站公开。要分级建立执法监管对象库并动态更新,原则上一个执法对象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依法开展抽查检查。有效运用“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实施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大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沟通对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掌握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信息,最迟于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做到应评尽评。  

(四)加大对未落实抗震设防要求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根据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结果,最迟于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合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抽查检查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是否落实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加大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违法开展地震监测的执法力度。省级地震局要加强与出入境管理、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沟通对接,强化境外人员、科研团队地震监测活动常态化排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是否采取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是否获得中国地震局批准,是否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开展地震监测,是否按要求提交全部原始观测数据,观测数据管理是否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大对违法发布散布涉震信息的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地震震情信息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等相关规定的落实,加大地震预警法规规章宣贯和执行力度。健全完善舆情监测机制,线上线下多渠道收集涉震舆情,发现向社会违法发布震情信息以及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等行为的,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七)持续开展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行政执法。完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社会监测台网建设的报备机制。检查水库、核电站、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并备案,检查专用台网是否正常运行,观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是否存在擅自中止或终止运行,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专用台网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有关单位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摸底调查,掌握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情况。

(八)常态化开展一般领域执法。常态化开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行政执法。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存在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整改。

常态化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业务承揽报备机制作用,检查是否违规承揽安评业务,是否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对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可以合理提高现场工作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要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监管,有效规范安评市场秩序。

常态化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依法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演练,切实提升公众防震避险能力。

四、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手段

(九)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现场检查落实“扫码入企”要求,未取得“执法码”的,不得实施入企检查;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检查的,须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赋码手续。积极拓展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非现场检查适用领域,统筹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核查。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等情形外,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执法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区分专家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不得以现场指导服务之名行检查之实。按照“九五”普法规划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全过程。

(十)精准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开展行政处罚,杜绝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对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取证,闭环管理。准确适用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法定情形,对同一当事人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对逾期未改、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防止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十一)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分级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库,指导基层地震执法人员全面使用应急管理“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执法行为全过程要上线入网,上级地震部门利用执法系统及时掌握执法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实时管理,确保执法全过程可追溯。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对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推送“信用中国”网站。

五、强化执法力量,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与基层指导。中国地震局建立省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定期轮训、到期复训和考核制度,鼓励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省级地震局要建立省级地震行政执法专家库,推行“执法+专家”模式,为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提供支撑。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市县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对市县执法事权、案件办理的标准化指导,组织市县地震部门常态化报送典型执法案例,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技能练兵,强化执法人员队伍素质能力,夯实基层执法基础。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中国地震局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法规部门负责对省级地震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办理中国地震局负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省级地震局指导、督促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落实执法主体责任,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市县地震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案例指导、通报曝光等方式监督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纠正提醒各类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任性执法、趋利性执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条件保障

全面加强党对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专题研究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对接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营造齐抓共管防震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按规定做好执法装备、制服标志、执法车辆等条件保障。完善激励保障政策,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应急管理(地震)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指导目录.doc


来源:中国地震局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