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江苏省地震局印发了《江苏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震规(2024〕1号,以下简称《基准实施办法》),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基准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4年1月22日,中国地震局印发《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并要求省级地震部门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过程
江苏省地震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了《江苏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22日-6月3日征求设区市地震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局各内设机构意见,并在局网站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修改意见对《基准实施办法》进行了完善,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基准实施办法》经江苏省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基准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部分包括20条,附件部分为表格形式,包含14项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具体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为: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解释、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效力等级;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处罚;多种处罚适用问题。
第九条规定了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的规则。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为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落实,第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五条规定调整适用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裁量权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七条规定了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要求建立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