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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1-12 09:16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结合“放管服”改革以来的实践,制定了《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现针对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中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并进行了规范。

二、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和任职情况进行了规范。明确从业单位相关人员需要为全职工作人员;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各专业的主要编写人,应当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并登记公告的技术人员。

三、对从业单位具备条件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同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进行了规定。

四、优化技术审查要求,提高技术审查和审批效率。将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按照重要程度区分为原则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两类。存在六类原则性问题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批程序终止,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对评审专家仅提出一般性问题的,实行“承诺制”修改。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由评价单位在承诺期限内负责修改完成,管理部门不再等待修改完成后再作出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诺制”修改情况,纳入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这一规定,可以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各报告评审周期,有效解决修改时间长,评审效率低等问题。

五、对引用其他单位未公开出版的成果进行规范。为了切实避免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抄袭、拷贝,报告模板化等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其编制的报告中应作出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将承担一切后果的书面承诺。

六、加强对原始资料、数据管理,确保结果溯源和责任溯源。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专项成果和工作原始资料、数据应当单独提交,专项报告附于主报告之后,原始资料、数据以电子文件形式在报告送审时同步提交。

七、加强现场工作监管。要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报送的现场工作方案,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监管,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现场监管,监管结果同步纳入报告审查内容。

八、加强信用管理。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检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后,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建设单位、园区管理部门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将记入该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通报或公告。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评价单位的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本省范围内从业过程中信用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十、严肃行政许可批复的合法合规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关系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和地震安全,本“管理办法”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原始资料或数据、编造或篡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伪造材料证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等违规行为,作出了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并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规定。


相关文件链接:http://www.jsdzj.gov.cnhttp://www.jsdzj.gov.cn/art/2022/1/12/art_30_13717.html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震局